HOT NEWS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生 態環境質量,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。
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、惡臭污染物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 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新建企業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現有企業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,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 標準的規定執行,不再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—1996)中的相關規定。各地可根 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,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。
本標準是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,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、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、華南理工大學。
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10 月 22 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
版權所有 ? 2021 德航(天津)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津ICP備17000163號-1